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2003年,我们重组赣州江环,当时赣州江环的老股东熊宁占现在赣州江环的股份15%。
当时约定:1、熊不参与公司经营,现在的江环公司每年定向回报,
2、当时赣州江环拿地分为两部分,其中30亩产权归熊宁。
取得该土地时,是赣州江环出资取得。
2009年,熊宁与别人组建异立达公司,他以土地入股,我们帮忙(因地是赣州江环产权),先以赣州江环的名义入股,后赣州江环股权转让,取得土地收入,收款人为熊宁。
现在税务认定:一,转让土地收入公司应交所得税
二、熊宁收款是公司对熊宁的红利分配,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抱歉。由于网站答疑的局限性,对税务稽查的认定结果无法给出客观评价。土地转让一般涉及的税收金额较大,建议您可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