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司是某品牌汽车4S店,2011年中旬一家广告公司开具了广告业开票金额为三万给我司,今年对方催款才知道有该发票,由于发票被同事不慎遗失,请问要如何解决?对方公司说只能提供该发票复印件给我们,但是我11年度账已经结清 跨年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章能否入账,可以的话账务该怎么处理,不能入账的话请问该怎么解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后可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