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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转股和变卖股权的帐务处理

2012-03-21 19:37:30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题:(一)

2006年我公司原来是2个自然人投资注册的民营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其中:王先生出资人民币:1,530万元整、占51%股份;李先生出资人民币:1,470万元整、占49%股份。

2011年05月份李先生收购了王先生的51%股,因一时资产无法变现,就将1,530万元挂帐(贷记:其他应付款:王先生)。

新的股东从2011年05月31日双方议价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房屋及室内室外附着物总价值人民币:15,770万元,共计总资产:18,770万元。

因为我们前期向新股东已借入资金8,500万元,他先用1,470万以债转股的方式让我们调帐:

借记:其他应付款—新股东7,030万元

贷记:实收资本—1470万元

后又将余下的7,030万元+原借款利息人民币:697.3万元合计:7,727.3万元直接做为本次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

借记:其他应付款—新股东7,030万元

贷记:资本公积—7,030万元



对2011年05月31日合作前的公司亏损全部由原股东今后的盈利分红偿还



请问这种做法和帐务处理正确吗?



请问题:(二)



现在公司原股东李先生突然出现了意外,遗产已全部转到了他的长子名下,但由于其长子太年轻想再变卖给原持有49%股权的股东21%股权,替他的父亲偿还外债;

请问我又该如何测算和进行帐务处理?



希望尽可能快点给予回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新股东接手后不得改变原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
1)股权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20股权受让方通过公司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
3)根据上述原则确认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赠与他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收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是否对遗产继承,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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