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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在异地已经交了还要到当地补税吗

2012-03-28 11:18:0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货代行业,分支机构,威海地区,现地税查账指出在公司在成立之初的一年,有部分业务收入在未体现在威海当地,要求补交营业税。当时状况是这样,威海分公司刚刚成立,人员较少,无美金账户、无操作系统,不具备操作能力,因此,只有少部分在当地全权操作且不涉及外币的业务记入威海账务,其他均仍按原操作流程,由青岛全权操作,并如数如期上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一年后,才将全部业务转入威海账套。现威海地税要求威海分公司再补缴此部分税,虽说营业税的确是按属地原则,但对我们整体来说是重复征税,请问我们应该缴吗?有没有什么文件或办法可以帮助我们不重复缴这部分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当缴纳,同时可以向青岛税务机关申请退回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三年之内的可以申请退回,不会有影响的,向提出退税申请书。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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