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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啤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问题

2012-06-21 18:10:35
提出如下问题:
由于啤酒生产企业定价机制灵活,每个品种的售价不同年份、不同月份、不同批次、不同销售对象和地区均有所不同,请问每吨出厂价格应如何确定?是按每个品种的上年度每吨平均售价?还是按每个品种当月每吨平均售价?还是按单次售价折算成每吨售价确定?另外,在计算售价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折扣是否可以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3、有关折扣开票请参考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10]56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 规定 (1)甲类啤酒 250元/吨;(2)乙类啤酒 220元/吨。 2、凡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为甲类啤酒。以下的为乙类啤酒。 3、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应与增值税的销售额规定一致:“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专家回复
应该与上一年的单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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