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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2012-09-13 16:25:3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2006年下半年成立,软件企业。经税局认定,从2007年开始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收到增值税退税款574万元(其中退2008年的税294万元),2010年收到392万元,2011年收到176万元,三年共收到1142万元。

其中2009年银行账户余额485万元;2010年银行账户余额1769万元;2011年银行账户余额381万元。

问题:1、现在税局进行纳税辅导时提出,依据财税2008年1号文件、2008年151号文件、2009年87号文件和2012年27号文件,认定这些退税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在加大研发投入或扩大在生产中形成的费用与折旧等不能税前列支,这种说法是否合适?

2、假设我们证明自己还没有使用该资金,他们认为账上资金不足,我能否使用资金外借这个理由,证明还没有使用,然后在今年资金还回后统一使用和纳税调增,此方法是否可行?

3、请帮忙查询相关政策和应对策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税务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征税收入必须满足下面的三个条件才能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满足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费用与折旧等可以税前列支。
2、不能在今年统一调整,哪年收到的就调增哪年的所得额,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
下面是不征税收入的定义及范围: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成文日期: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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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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