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燃料乙醇定点引起的税款的问题

2012-11-05 18:47:27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公司已取得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这样我公司销售纤维素乙醇产品时会享受增值税全额退税和国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因地方税务找不到相关准确的法规及退税补贴等流程现让我公司全额交税,请问下可否有比较有说服性的文件及相关的流程等等的资料。我在网上查财税2011 102号文应是相关的内容,但是只找到文号却找不到内容。请指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没有查到你所需要的财税2011 102号文请参照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4号
成文日期:2006-03-03



字体:【大】【中】【小】

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二、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