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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务派遣用工税前扣除问题

2012-12-18 16:24: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大多人员为劳务派遣用工,每月由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财务记“劳务费”科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文中说“应区分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而且准予记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对这一公告,有几点不太理解,请赐教:1、财务需将“劳务费”改为“工资总额”核算才能抵扣吗?2、还是缴所得税时,直接将劳务费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调整应纳税额就可以了?3、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如果第2种方式可行,直接调整应纳税额,将导致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等提取额超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额度,可行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不是劳务费改成工资总额要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3、同上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不是不做调整是区分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再做调整。
专家回复
在劳务派遣中,你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是劳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含义不一致。你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按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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