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从82年建成起一直和建设厅共用一栋大楼,但产权为我单位,今建设厅把我们整个楼交给省政府换一栋新楼,但我们单位不原意搬走,于是要求我们将新楼置换给其他商家,我们再把我们建设厅现在住的那部分买回,涉及补差价500万,我单位也认可,但楼的产权并没发生过变化,属于我们花500万买了我们自己的房子。这其中涉及缴纳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专家解答
所述情况比较特别,各地税局具体做法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存在税局按你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非公益性损赠支出)不允税前扣除的风险。可以考虑将你司大楼售后回购,将补价体现为该大楼的重置新增成本——涉及多出两个环节的契税及印花税等。
建议咨询主管税局落实。如有税企异议再与俱乐部专家沟通。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