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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运输劳务开具发票的合规性的提问

2013-01-25 17:53:39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

您好,我是一会员单位的费用会计,我司为一西部地区的内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现关于接受运输劳务开具发票的合规性存在疑问,具体情况如下,烦请指点:

我司委托中标承运商A公司运输配件一批,现A公司申请我司结算运费,但是其运输费发票是由A公司委托异地的B公司开具的,具体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委托其财务经理作为收款人代为收取运输费,请问A公司委托他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我司接受是否存在税务风险?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存在税务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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