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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能否抵扣?

2013-02-19 22:07:5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新成立的内资企业,主要从事石化产品仓储服务业务。自2012年10衣蛾1日起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自2008年开始一期工程建设至今,已初具规模。根据投资协议,我司将启动二期工程,建设50万立方米的储罐容量。建设过程中,我司将购进大量的固定资产,包括储罐、管线、阀门、泵和控制电缆等各类设备,其中储罐占比最大。储罐的采购是通过外购成品并运回安装的方式进行,供应商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作为仓储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认为用于仓储服务的储罐应该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中的专用设备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具体理由如下:

1用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储罐应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2012年10月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仓储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我司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得到认定。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成为增值税应税劳务,外购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配件、修理修配等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我司的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行业,是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增值税纳税人进购的货物(化工储罐设备)的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我司的化工储罐不构成“构筑物”,而是具有实际功能和用途的工业用设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罐是化工企业常见的设备,从外观来看是固定在某个地方并依托于构筑物的。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用于“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属于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03类(“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我司的储罐用于储存化工原料,并非“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而且,113号文并未将所有的工业用罐都纳入构筑物范畴,很多其他的罐列示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构筑物之外,例如“第27-3-2炼胶设备中的脱硫罐、清洗罐”、“第27-1-5 容器:压力容器、气柜、负压容器、低温容器、球形容器、常压容器、带搅拌筒单容器、其他容器”、“第37-1-3制炼设备中的碳酸饱充罐、蒸发罐、结晶罐”、和“第40-6-5罐:平衡罐、炼油罐、其他罐”等等。因此,我们认为113号文判定是否可以抵扣的实际依据应该是工业用罐的具体用途和功能,而不是所有被称为“罐”的资产都是构筑物而不能抵扣。   

我司二期建设的储罐是用来存放液体化工原料和物料,在存放过程中,化工原料和物料通常要液相与气相 的互换,需要通过储罐的加温、氮气降温等功能实现。例如,球罐在石油炼制工业和石油化学工业中主要用于贮存和运输液态或气态物料,操作温度一般为-50~50℃‚操作压力一般在3MPa以下 ,球罐除了具有的普通储存功能,更需要有调节温度和加压等功能。 因此,我司的储罐不同于普通仓储用的储存罐;从实际用途和功能方面来判断,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第27大类第1项第5条的容器:压力容器、气柜、负压容器、低温容器、球形容器、常压容器、带搅拌筒单容器、其他容器;应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进行增值税抵扣。

3.2010版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证实了我们的判断。(新法优于就发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代替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从增值税原理上来讲,划入新标准的槽、池、罐、塔、井等是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的,而化工的储罐是应该归类于“专用设备”的。

球罐到底能否抵扣,请专家给予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区分的原则:如果不在财税[2009]113号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代码内则进项税可以抵扣。(你对此已有研究)
2、划分不清:1)可书面请示主管税务机关;2)可将问题提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台,请求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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