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对我们进行贴息。我们是项目建设单位,请问收到的贴息资金应该怎样计分录。是应该冲减工程成本,还是作递延收益处理?分录应该怎样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与收到时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款贴息应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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