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工业区多个客户共用一个电表,供电局开票给业主单位,业主公司开票给客户,由于业主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也没有供电经营范围,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这样影响了客户的抵扣利益。请问如何解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537号文规定,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转供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供方也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