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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如何缴税

2013-05-06 15:47:5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企业收回后全部出口,

1、如果甲企业是生产企业,两企业应如何纳税

2、如果甲企业是贸易公司,两企业应如何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双方的税收处理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规定亦不相同。另外,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也有其特殊性。

  委托方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对于此项消费税,委托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产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八种应税消费品,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除外)。

  在会计处理上,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的代扣代缴消费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部分: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改变了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为了加强委托加工产品消费税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改为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受托方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受托方将应扣缴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依规定,“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依序按受托方当月、上月或最近月份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但当月、上月或最近月份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其应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金=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水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特殊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95号)规定,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的,应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改变了原来一律以委托方为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由于纳税义务人的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动。



  一是生产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是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因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税款。

  现举例说明如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给乙企业加工费为4000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支付加工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金680元。该应税消费品无乙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三分之一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三分之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10%。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60000×10%=6000元

其会计分录分别为:计提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收到加工费及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46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提供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甲企业负担的加工消费税三分之二可进行抵扣,三分之一转入生产成本时:

借:委托加工产品      2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产成品     56000
 贷:委托加工产品 56000
出口环节:
,外贸企业适用的是出口免、退税,而生产企业适用的是免、抵、退税系统。这样两套系统的明显差异是后者有抵税环节,前者则没有。尽管生产企业多了一个抵税环节,现实中也未必都全派得上用处。比如,有些生产企业产品全部出口,没有内销,其进项在纳税申报时全部只能作为留低数(即内销销项为零),所以内销部分等于“零抵税”,也只有等出口环节退税了。这时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适用退税率和计算退税的金额的不同。如果生产企业的增值额(附加值)低、适用退税率又低的话,还不如改作外贸企业来得实在(简单加工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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