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一、我公司2009-2011年度在煤炭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煤炭仓储、运输损耗虽然按合理损耗进行了所得税申报处理,可会计在做帐时,却对此部分损耗增值税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1、此错误应如何弥补?(最好有文件支持)2、我公司年主营业务成本16个亿,这3年总共转出500万增值税,请问如在本年进行差错更正,可否直接调整当期损益?3、申报如何填写?二、我公司代垫铁路运费,铁路发票的收货人不是煤炭销售合同中的购买方A,而是购买方A的购买方B,我公司在合同和铁路发票中注明发票由购买方B抵扣,购买方B委托购买方A支付给我公司此部分代垫运费,请问1、这样我公司按代垫运费处理是否可行。2、如不可行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让我公司能按带垫运费处理,应购买方B要求两票结算,而购买方A和铁路有不能产生交易往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税务申请进行扣除。
2、根据对应的期间进行差错更正。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3、需要有三方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