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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押事宜

2013-06-07 16:43:0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给国内一合资汽车制造企业做物流的企业,有生产零件仓储、配送上线(采购物流);生产零件重新包装、仓储(生产物流);下线整车运送到经销商(整车物流);售后零配件仓储和运送到经销商处(售后物流)四个模块。以往我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作服等)、电费、油费以及打包用的包装物等只要能拿到增值税发票的,都用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了,前段时间国税来我司检查,说除了购进的包材以及可认定与包装工作有关的资产、电费、油费等可用来抵扣外,其他的就算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前面做了进项的,要全部做进项转出。以下是几个问题

1、税局的说法是否全部正确?

2、如果是正确的,营改增将从8月开始,那么8月以后上述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否都可做进项抵扣?

3、如果第2条可以,那么8月以前(如6月或7月)采购的上述项目,8月取得增值税票,是否可做进项?还是只能在8月时采购的上述项目以后月份取得增值税票时才能做进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用于以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所以税局说法的正确的,
增值税是凭票抵扣,不属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范畴,都可以凭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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