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二级批发商,经营金银首饰、铂金、K金、翡翠等饰品,总部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票或普通发票,请问老师:是不是批发给下一级销售单位的商品我们不交消费税、而销售给个人消费客户的商品要交消费税?销售单位和个人是以营业执照为界限?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计算应交的消费税,差额征收吗?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 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 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 单位。
与批发无关系,主要看销售单位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