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公路货物运输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目前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将于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范围。我公司在2013年6月份更新一批车辆,我们的问题:6月份已经销售完毕的这批旧车辆(固定资产)需要交税吗?如需交税,是什么税种,在地税还是国税交?补充说明:我公司购入此批车辆时,由于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也不可以)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售旧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缴纳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