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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

2013-08-02 18:18:48
提出如下问题:
2011年1月17日,我公司销售给A公司1#燃料油1,040.84吨,实现消费税845,162.08元,并已缴纳该税款。因当时正处于石脑油、燃料油新旧政策交替时期,且我公司并不清楚A公司是否将购买的1#燃料油用于乙烯、芳烃的生产,所以当时的处理方式就是要求A公司提供石脑油、燃料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五联单),公司填具五联单后,交给A公司并由其交给A公司主管国税局,A公司主管国税局将回执联传递给我公司主管国税局后,我公司在接到我公司主管国税局的通知后再进行消费税抵免的账务处理。

2012年8月份,A公司提供了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我公司填写了五联单后把免税联留在财务部,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交给了A公司。经核实A公司主管国税局已于2012年8月25日将回执联传给我公司主管国税局,但我公司主管国税局一直未通知我公司,因此我公司这笔消费税的抵免一直未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文,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执行;生产企业取得《证明单》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消费税或准予抵减下期消费税。请问我公司今年能否将该笔消费税额845,162.08元递减下期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多交税款在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此该笔消费税额845,162.08元 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下期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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