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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08-03 15:50:2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部分业务由公司自有车辆运输,部分业务由外请车运输,外请车承运的由外请车开具发票给我公司,然后由我司统一开给客户,现税局认定外请车承运的业务由对方全部完成,不能作为我们的进项税额,说我们该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假取得进项税额。请问老师,该情况是否合法?税局的理解是否正确?如何说服税局?有相关的文件支持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该情况合法。税局的理解不正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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