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交通运输企业(已营改增),负责生产厂家产品车的运输及该厂家生产物料的配送业务(根据指令分捡并按要求运送到指定区域),同时我公司将部分产品车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商(以下统称运输商)负责运输。由我公司向生产厂家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后再支付给运输商运费,运输商给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车运输及生产物料的配送业务分开核算。
1、 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每月对运输商的运输情况进行考核,① 对运输商的考核扣款,我公司在收到运输商的考核扣款时,提供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② 对运输商的考核奖励款,我公司在支付奖励款时,运输商给我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作为价外费用)。请问,我公司以上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不,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税法如何规定?也有说法是对运输商的考核扣款,我公司不应该开票缴纳流转税,在收到扣款时开具收据缴纳所得税即可?
2、 我公司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运输产品车的财产保险,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坏时,先由运输商垫付维修费后,再由我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我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先扣除赔款金额的10%质损金,余款再转付给垫付维修费的运输商。该10%质损金收入我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给运输商并缴纳营业税,此种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不,该如何处理,税法如何规定?
3、对该厂家生产物料的配送(分捡及运送)业务,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税率11%),此种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不,该如何处理,税法如何规定?也有说法是我公司应该按装卸搬运业务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 你公司以上第一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这属于折扣折让,应由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该10%质损金收入无专门的文件规定。个人的理解这不属于经营收入不需要开具服务业发票,不交营业税。开收据即可。
3、此种处理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