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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对铁路运费的操作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013-08-29 10:10:2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一家国际物流企业,主要是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报关、报检业务。其中的业务之一是代理客户结算火车站运费。其资金流向是客户汇款至我司→我司将款转付火车站,票据流向是火车站开票给客户→我司取票→交票给客户。我司只按收取的代理费报计收入,铁路运费只是代收代付往来款项。

我司从2013.8.1起属“营改增”企业,按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代收款项、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请问:我司对铁路运费的操作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如有,应如何规避?

另一个问题:我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还会代客户采购一些现场所需的材料、机器配件等。我司代垫费用后将发票交客户结算,客户再将款项汇至我司账户。此代垫费用不纳入我司营业收入;此代垫费用也不属公司的费用,我公司的代理性质不可能销售材料,不可能由商家开票给我司,我司再开票给代理的客户。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合规?如不合规,应如何调整?

就是我们代付客户付款,而发票开给客户,按营改增37号计我们的销售收入还是按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属于价外费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司对铁路运费的操作不存在涉税风险。
另一个问题:这样操作不合规,代购行为应不垫付资金。建议签订代购合同,并垫付资金。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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