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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课题费

2013-09-04 17:55:53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们单位接到财政课题项目,合同是和省建设厅签定的,而且开了发票,款从建设厅转不是财政局直接拨款(但也属于课题项目),请问这种情况我交增值税吗?然后所得税怎么处理呢?



另还有课题项目是属于“十二五”国家科技课题研究项目,这些项目如果开出发票给研究所的话,增值税和所得税怎么处理呢?



因为我们属于事业单位,接课题项目只是为了配合政府研究项目,不是盈利,是不是所有课题费都是免税的?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拨付的事业经费不征税。
2、委托开发项目(课题)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申请免税程序:1、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2、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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