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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赠送电视需缴增值税吗?

2013-09-23 10:40:58
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赠送业主液晶电视需缴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如纳税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则属于视同销售。二、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304号)的有关规定,(一)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的规定,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纳税人与上述第(一)款所指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的赠送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如您公司赠送给购买方的货物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所赠送货物无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反之,所赠送货物则需作视同销售处理。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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