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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免征可以同时享受吗?

2013-10-28 20:28:1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请问我企业符合以下两条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优惠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13〕61号



(二十五)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鼓励类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



(二十六)除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已享受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新办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享受,但不能同时享受。

对专家回答有异议。我找到以下文件请专家看看,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谢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请在续问的标题中标明原题号,以便原答复专家再次给予答复。请配合,谢谢。
如:题号-续问166514(原题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在续问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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