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汽车运输公司8月27于地税代开给我公司的运输发票,8月国税已认证,并按7%抵缴了进项税,10月国税检查说,7月31号后开具的运费发票全不容许抵扣,要求进行税转出,国税这样要求有道理吗?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中,提到过渡期到10月31日,但国税给的说法是10月31号前开的运输发票可以用,但不可以抵扣,我觉得国税的要求不合理,认证都过了的票,为何不能抵进项那?国家有相关文件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3]37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