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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2013-11-19 23:03:31
提出如下问题:
一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企业,总部武汉,在省内地级市--咸宁,有分公司,武汉发往咸宁的货物运费,有现收款的(发货人在武汉发货,在武汉付款),有到付的(发货人不付款,货物到咸宁后,咸宁分公司收取到付款),现在武汉税务说在武汉交税,咸宁税务说在咸宁交税,请问,哪个税务对?相关的文件和条款有没有?(个人认为武汉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武汉交增值税。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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