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分公司,签定的合同名称是总公司的名称,给对方开具的发票也是总公司的名称(发票专用章)。我公司取得的成本费用类发票抬头开具总公司的名称,还是开具分公司的名称,如果开具分公司的名称,那收入类发票和成本费用类发票的名称就不一致。请问,如何开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总公司、分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是基本原则。分公司发生的业务,由分公司付款,发票抬头开具分公司。
3、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委托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