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货物运输企业,营改增前购置车辆,车辆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现在由于这种车辆利用率比较低我公司准备销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我们就会交销项税额,但是之前的进项税额没法抵扣,销售时又交销项税额,请问针对这方面有没有税收优惠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出售旧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缴纳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第21行、减征额填列在2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