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出口企业认定

2014-01-20 20:04:0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专家,依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文件,委托方出口货物后要向主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电子数据,小规模企业如果操作?如果是不退税商品,在视同内销计税时税率怎样计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生产型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需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