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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销售啤酒的问题

2014-02-11 17:28:3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当月销售给我们关联公司的啤酒,是否要按照非关联方的售价来计算交纳消费税?(是否应按照我们销售公司的对外售价来计算)还有我们在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销售额那块我们应该如何填写?是填写我们的账面销售额还是填写按照销售公司的售价计算出来的计税销售额?如果按照销售公司的计税销售额来填写的话,对我们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否会有影响?有没有什么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从以上规定可见,税法上关联交易销售否需要纳税调整的依据是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提供了一些纳税调整所采用的参考定价方法“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因此对于贵公司销售给关联公司(销售公司)的产品,应当符合公平市场交易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价格,这个合理定价可以参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价格确定,因此并非简单的销售公司再销售的价格,贵公司在向关联单位销售时账面销售额(价格)或开票销售额(价格)与向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不同的价格结果可能会出现贵公司按较高价格纳税而关联方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当然对于关联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贵公司应当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关联企业及交易情况,如果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消费税是属于价内税,该消费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当保持一致,至于贵公司出现的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2号 )“ 一、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三、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规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解决。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专家回复
正常情况下,申报表上销售额应当填计税销售额。在贵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售价存在不合理现象时,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对定价进行调整,相应会影响到增值税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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