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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29号

2014-04-18 15:28:36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29号《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文件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问题:由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为生产企业来进行备案或审查?



文件的第五条规定“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问题: 生产企业对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该如何提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生产企业来进行备案或审查

消费税是在销售环节一次征收,所以生产企业应从供货方取得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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