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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相关问题

2014-04-18 16:32:29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问题

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成品油”税目项下“石脑油”、“燃料油”子目”。



问题:



燃料油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公司的所采用的原材料催化油浆是否属于燃料油范围?

供应商生产的催化油浆是否已缴纳过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2.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3.消费税是单一环节纳税,应在生产销售时征收,因此供应商生产的催化油浆已经缴纳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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