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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问题

2014-04-18 18:09:26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文件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问题:



化工产品是否有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什么标准来出具证明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化工产品有国家标准及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书店有买的。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仅为质量检验报告,不是申请退税报告。
3、纳税人可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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