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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视同零售业务引起的缴纳消费税的问题

2014-07-03 14:16:2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问题:该公司是一家销售珠宝首饰为主的商贸公司,日常业务形式主要在各大商场开设销售专柜,同商场以联营的方式进行结算。由于公司不针对个人零售,目前公司对外销售所开发票全部为开具给各商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今年公司在二级市场开拓了业务,吸收了地县经销商。但这些二线加盟商主要是个体经营户,公司给他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用不着抵扣,因此,我公司开给他们的增值税发票总是因他们不抵扣而我公司被税务局传去问话,解释为何对方不抵扣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公司特申请购买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门用来给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开具他们从我公司批量采购的珠宝首饰。但这样一来,税务局要求我们缴纳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理由是我们开具了增值税零售普通发票,并不属于批发业务,必需按照所开普通发票的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金额缴纳消费税。我们申辩说我们是批发给他们的,而不是零售的,我们针对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人消费者,且普通发票上开具的金额也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批量金额来开具普通发票的发票。以前为证明批发企业是批发业务,需要上下游企业开具珠宝首饰业务特有的“四联单”,但这一业务环节国家税务局已经取消了。向我们这样的珠宝首饰的批发商,只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证明我们是珠宝首饰销售业务的批发商,而非零售业务销售商,因为针对个人零售业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问老师,税务局要求我们按照所开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金额视同零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有依据吗?或者我们面对这样的业务该如何正确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3、因税法没有规定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管中又查滞留票,必然出现上述情形。
4、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求委托代征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因你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可认定为你公司是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可提供购买方完税(消费税)证明,与税务机关沟通。
专家回复
能否提供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了零售环节消费税的证据?
专家回复
提供证据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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