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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是否补交增值税

2014-07-23 16:37:3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主营进出口业务,在2011年起同新加坡一公司提供服装,该产品我们是提供图样给广州一家制衣厂生产,三方合作一直顺利,直到2012年最后一批采购的货物报关出口后,上游制衣厂一直拖欠增值税发票,最后这个厂的老板已经跑路,使得我公司没取得退税条件无法退税,当时我公司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构做了免税出口货物申报,税务机关也签署了“情况属实,同意免税申报”意见,现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局在做纳税评估的时候把资料清理出来觉得异常后,转交到稽查局了,让我们要做视同内销补交相应的增值税,想咨询一下专家,是否有涉及到这种业务的特殊税务规定,可以不用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谢谢,期待你们的回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个人认为若资料不齐,应是不予退税,即退进项税。而免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还是应该的。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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