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前段时间咨询过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供中石油中石化是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现在又有新的疑问,请帮忙给看一下!
先复制以下问题及答复:问题号是178086我公司具有国家燃料乙醇定点资格,供货给石油系统,给中石油中石化定点供货,我公司乙醇为玉米芯,玉米秸秆等农业生废弃物提取完功能糖之后的生物残渣为原料,属于第2代燃料乙醇产品,并于上个月收到德州财政局《关于下达国家生物燃料乙醇财政补贴资金预支算指标的通知》,现就以下问题有所疑问:
我单位燃料乙醇原材为玉米芯、玉米桔秆等生物残渣生产,是为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在减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范围之内?有什么文号可以参考?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等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例不低于80%,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你公司上述业务不在消费税减免范围内。
现在的新问题是:1、经查询国税公告[2012]47号文第二条中 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另参考文有国税公告[2013]50号文;国税发[1997]84号文等
现我公司生产的变性燃料乙醇有检验报告即我们符合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应该靠这一条不予征收消费税呢!
2、另如果征收,我单位有外购乙醇用来生产变性燃料乙醇,是否可以抵减消费税,外购乙醇为在商贸企业购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为更好地促进纳税遵从、维护公平竞争,防范变换产品名称避税以及产品检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纳税人依据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抽检,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否符合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如有不符,将严格依法予以补税和处罚。
所以,您公司是否属于不征收消费税的行为,需要跟税务机关沟通,由他们来认定。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以下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消费税列举的没有已醇,故本人认为不可以抵消购进的已醇消费税,具体事宜请与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