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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疑难问题

2014-08-25 18:27:10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我方退税局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发现供货商(简称对方)有疑点;我方退税局向对方国税局发函求证;对方国税局向企业查证时,企业向其国税局提供假资料,对方国税局根据假资料下结论;把该结论回函到我方退税局;造成我司出口信息不对称,我司税款不予退回;我司向退税局说明情况,退税局要求对方国税局发送更改函,对方国税局对以前函调结论不进行更改,要求我方退税局重新发函,我方退税局说对方国税局已经回函,不能重新发函;我司该怎么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只能像双方税务机关再次沟通一下,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21 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税务局提供函证虚假这种情况很罕见,不符合常规,税法基本上都是规范常规业务,所以我们也不好回复,个人认为,贵公司可以按你的想法操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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