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继179953续问,关于消费税,答复不理想

2014-09-01 21:38:17
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是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您给的条例国税发[1994]30号依据已废止

您好,我查询了 国税发1993 156号中的可抵扣外购的酒精交纳消费税的情况是针对做酒产品的酒精,而我们的酒精是用于混配心用酒精。另1994 130号文您说的那一条依据已经废止。

原 财税[2005]174号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四家企业定点生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的通知。我们单位和这四家企业是一样性质,也是生产的专用于调配车用的变性燃料,是否可以依据此文号或是这个文号依据的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发改工业[2004]230号文,不交消费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05〕174号是给定点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为特殊政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