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保税区某生产型外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产品绝大部分出口到香港,属于关联方交易。公司组织架构图为美国A公司100%控股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100%控股C公司。现美国A公司股权变更(即我司的母公司的母公司股权发生变更)有如下问题:
1.美国A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从新会计准则来看,对C公司有何影响,
C公司从纳税角度及涉税风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2.关于美国A公司股权发生变更,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文号)有明确规定C公司需要去税务局做相关股权变更备案。
3.C公司有一项福利(奖金-金额稍大)发给公司员工,此福利由香港B公司(即C公司的母公司)承担,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合法吗?有何涉税风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盼回复,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C公司的法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香港B公司。美国A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从中国税法的角度讲C公司不涉及税收问题。不需要做相关股权变更备案。
2、福利(奖金)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香港母B公司给境内子公司职工发放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