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大连企业的财务人员,有两个问题想咨询您。
一、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有没有大连税务机关的政策(文件号是多少)?
二、移交给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是否视同销售交纳营业税,还有那些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需要交纳营业税(税局的文件号是多少)?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地下车位:
1)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设施是不能转让的,由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企业所得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与购房人就地下车位(人防设施)签订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取得的收入按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2)如果与购房人就地下车位(非人防设施)签订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合同,因为此时公司实质上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房人,由于公司已丧失了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权,且收入的金额又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取得的收入应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转让房地产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学校、幼儿园可结合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87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