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房地产公司去年将一套未出售的商铺对外出租一年,今年出租到期后,又将此商铺出售给别人,请问:所收的一年租金缴营业税的房产税吗。
2、无产权证的地下室(该地下室部分为人防,部分为汽车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使用权归开发商,现开发商对外出租,
请问1、若正常一年一租,租金须缴营业税和房产税吗。
2、若租期为20年,到期后再无偿送20年租期,须缴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出售超过12个月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租金涉及营业税及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2、地下车位:
1)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设施是不能转让的,由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要当地的人防部门进行监督,竣工后无偿移交给人防部门。企业所得税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与购房人就地下车位(人防设施)签订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取得的收入按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
2)如果与购房人就地下车位(非人防设施)签订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合同,因为此时公司实质上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房人,由于公司已丧失了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权,且收入的金额又能够可靠地计量(一次收取全部租金),则取得的收入应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转让房地产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