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想咨询一下,我们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合同,就是将自建的员工宿舍,出租给员工,做了一份协议书,很简单,只写了了谁的房子,租给了谁,租金是多少。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将这个房子的30年使用权一次性租给他,分期支付,如:五年付清,每个月付1400元,而这1400元里面1000元为租金,400元是押金,押金要到30年租期满或解除协议时退还给租房子的人。
这种情况我们在签订协议时注明,租金1000元,押金400元(租期满或解除协议时退还给租房人)。这样拿给地税去代开发票时会有什么风险吗?
税务局不会提出要求1400元全部要交税吧?或者说我怎么签这个合同,税务只交1000元的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排除将其作为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