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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营业税按工程形象进度征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014-11-25 09:13:30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为四川省内一家专业从事施工建筑的总承包商,于2013年承建了内江市某小城镇建设的土地平整及区内道路施工建设工程(说明:建设方为X县政府, 工程采用BT模式,由该县内的一大型企B公司融资建设,工程建成后,X县政府再收购,A公司为从B公司处承包土地平整及区内道路建设工程),因为各种原因,A公司与B公司只签订了一份意向性合同,至今,因为工程单价的没有谈妥,B公司没有与A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只支付了少量的工程预付款。A企业因没有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即未收取工程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依据为由,未进行营业税申报纳税;今年11月,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送达限期纳税通知书,要求A公司按工程形象进程进行纳税申报。请问,A企业未申报纳税是否正确?税务机关要求按工程形象进度纳税是否有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可将预收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先计入“预收帐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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