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4年93号文件,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汽车轮胎税目,是不是所有的汽车轮胎所产生的消费税都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有关此政策的解读国税局没有出台。从我们常规的理解是这样的,所有汽车轮胎免消费税。待解读出来后,再详细给您回答。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