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规避外币货款汇率风险,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如:签订三个月后的结汇汇率为6.30,实际到期结汇时市场汇率是6.15,产生的0.15结汇差额,会计处理时放在了投资收益——远期结售汇收益,地税评估我司账务时,要求这部份差额收益按金融产品收益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地税的依据是这部份收入等同期货产品,请问地税要求交纳营业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地税要求交纳营业税符合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