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1、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采用承包方式,承包总额为100万,但施工方让我方承担相关税费,请问一下代付的税费,如何才能计入本公司的成本扣除呢?
2、我公司现在正处筹建期,发生的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请问下,这样的情况下,利润表中不是没有费用发生额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从以上可以看出,贵公司承担的税金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2.利润表是没有费用发生额的,您的理解是对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