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新增一名股东,其他股东股份有增有减,地税局让交个人所得税,又没有转让股份为何要交,那个文件规定请老师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资扩股是把收取现金与新增资本合一。增资扩股是注册资本增加的一种方式,通过新股东投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企业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的行为,就是原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原股东股权比例下降换来少缴纳新增资本金义务,可视为出售部分股权收取现金,按新股份比例履行新增资本认购义务的过程。增资扩股实际上是把收取现金和按新股份比例履行新增资本认购义务合二为一,所以具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