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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问题

2014-12-24 10:20:0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但职工平时发生的医疗费我单位承担6成,个人承担4成,单位承担的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稽查局认为我公司已经实行了医疗保险,职工发生的医疗费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税法释义中也可以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贵单位已经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机构负担,不得在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稽查局的要求是对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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