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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营业税问题

2014-12-30 11:12:5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北京的单位(国企),现已经宣告破产,成立了破产管理人专户。年初挂牌拍卖了一块土地所在地在外地(山东)的土地。此笔业务的营业税超过6个月没有上缴,产生了滞纳金。请问我单位的营业税+滞纳金应该是在北京地税缴纳,还是在土地所在地的地税缴纳?

补充:我单位咨询两地税务,都要求在当地缴纳。北京地税说超过6个月未缴纳营业税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北京)缴纳。山东地税说应在当地(土地所在地)缴纳。

我单位应在哪里缴纳,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超过6个月未缴纳的营业税,由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即在北京地税缴纳。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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